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80号颁布时间:1999-05-05
财综[1998]80号
市公用局:
为加强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自来水建设专项资
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财政部《关
于制发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为
了加强对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收支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国库,支出专款专用,现就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局按照规定征收的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
的收支管理。
二、市公用局征收的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纳
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三、市公用局应加强对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在征收自来水增容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增容
费专用收据";由于自来水建设基金随水费一并征收,故征收自来水建设基金时使
用"自来水水费收据"。征收的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市
级国库,不得拖欠、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市公用局应将当月的收入于次月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上缴市级国
库并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内加盖"自来水建设基金"、"自来水增容费"印章,
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类"中的"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
水增容费"款级科目。
五、市公用局征收的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应专项专用,专项用于
自来水厂、自来水管网及其自来水供水设施的建设。
六、市公用局用上述这两项收入安排自来水建设项目时,其项目安排建议书
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报财政部门一份。
七、财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
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以及两项收入的入库情况办理拨
款手续。
八、自来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审核
并及时批复决算。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提取费
用以及其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而列报的决算支出,均从决算中剔除,
并按核定后的决算拨付建设结算资金。
九、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不得自
行动用。
十、市公用局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收支
月报表,详细填写各科目的具体内容,并附说明。报表一式两份,当月的报表于
次月的5日内报送。
十一、市公用局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自来水建
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预算中作出专项安排。
其中,支出预算应以收入预算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
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调整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调整。
十二、市公用局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初编制上年自来水建设基金和
自来水增容费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市财政局有权对自来水建设基金和自来水增容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将依
据财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