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煤气增容基金、住宅气源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79号颁布时间:1999-05-05
财综[1998]79号
市公用局:
为加强煤气增容基金、住宅气源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煤气建设专项资
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煤气增容基金、住宅气源发展基金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煤气增容基金、住宅气源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财政部《关
于制发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为
了加强对煤气增容基金和住宅气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煤气两项基金)的收支管
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专款专用,现就煤气两项基金纳入财政
预算后有关收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局按照规定征收的煤气增容基金和住宅气源发展基
金。
二、市公用局征收的煤气两项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公用局应加强对煤气两项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在征收基金时,使
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煤气总公司征收煤气增容基金专用收据"、"天津市
煤气总公司征收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定额专用收据"和"天津市煤气总公司征收住宅
气源发展基金专用收据"。征收的煤气两项基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不
得拖欠、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市公用局当月征收的两项基金收入应于次月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
缴入市级国库,并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内加盖"煤气增容基金"、"住宅气源发
展基金"印章,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部门基金预算收入类"中的"煤气增容
基金"和"住宅气源发展基金"款级科目。
五、煤气两项基金属于煤气建设专项基金,应专项用于煤气气源厂、罐站、
高中压输气管网及相应管理服务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工程以及维修检测设备的购置。
六、市公用局用煤气两项基金安排煤气建设项目时,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
有关部门的同时报财政部门。
七、财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
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以及煤气两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办
理拨款手续。
八、煤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审核并
及时批复决算。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提取费用
以及其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而列报的决算支出,均从决算中剔除,
并按核定后的的决算拨付建设结算资金。
九、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不得自
行动用。
十、市公用局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煤气两项基金的收支月报表,详细填写
各科目的具体内容,并附说明。报表一式两份。当月的报表于次月的5日内报送。
十一、市公用局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煤气两项
基金的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预算中作出专项安排。其中,支出预
算应以收入预算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在预算招待中,遇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
预算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调整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十二、市公用局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 于年初编制上年煤气两项基金收支决
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市财政局有权对煤气两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
现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将依据财政法规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的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