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9年度地方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基[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9日 财基[1999]40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9年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基字
(1999)561号)文和《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建设单位类
别的通知》(财统字[1999]13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1999年度
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编审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在1999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
贯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反
映一年中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情况,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编报1999年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不再填报
“投资包干情况表”。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财务决算
说明及分析中,对投资包干的预提及分配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说明。
其他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编报范围和编报要求编报,
不得自行增减项目。其中:基建投资表,各建设单位仍按原规定编报;各主管部门在
汇总编报基建投资表时,要逐项填列本部门的大中型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上),小型项目填合计数。
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年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年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年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年建04表);
5.主要指标表(会年建05表);
三、1999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仍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
1.市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市主管部门管理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
上报市财政局;资金直接划拨到建设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下达区县的市级专项和区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经区县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上报市财政
局。
2.中央和地方拼盘的建设项目,按投资所占的比例分别列报实际支出,由各主
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汇总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3.财政部专用投资室安排的中央补助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仍由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反映基
本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构成。
1.对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
建设基金(市级: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市话初
装基金等各项基金;区县级:新菜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等各项基金),
在1999年度决算中要单独反映。
2.对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要按企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具体的
资金来源,单独反映。
3.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反映本年其他拔款,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其他拔款
的资金混淆进来。
五、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在年度决
算中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为便于掌握国债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情况,建设单位在上报主管部门决算的同时,
将国债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单独上报市财政局一份。
六、对已批准“中央级拨改贷(专用投资室部分)”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
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计投资[1996]28
01号和财政部财基字[1995]747号、财会字[1996]6号等有关文件
的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对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部分,在
冲销贷款余额的同时,转入“以前年度拨款”。
七、建设单位(项目)当年应上缴和以前年度欠缴的基建收入、竣工结余资金、
投资包干结余、项目竣工投产期间(未移交生产单位以前)所实现的利润,以及其它
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应在年终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八、各部门要严格掌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范围。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
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方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
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从决算中剔除。
九、各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费、购买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统建住房支出、有基建支出但不形成固定资产以及1
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作核销或转出处理的遗留的问题,按财政部财
基字[1998]4号文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单独
予以说明。
十、编报范围
1.列入1999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有建设单位;
2.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及停缓建项目;
3.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和虽已竣工但尚未还清基建投资借
款的项目;
十一、编报办法及上报时间
1.基层建设单位应编报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主管部门二份(含上报市国资局一份),市地税局一份,市审计局一份。
2.主管部门汇总的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加盖公章后)及决算编报说明和数据汇
总软盘,务于2000年2月28日以前以公函的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基建处和市国资
局(附基层报表一套)。
3.资金直接划拔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加盖公章后)及决算编报说明和数据软
盘,务于2000年2月28日以前以公函的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基建处和市国资局。
4.下达区县的市级专项和区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会计报表,由各区县
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后,连同决算编报说明和数据汇总软盘,务于2000年2月
28日以前以公函的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基建处和市国资局(附基层报表一套)。
5.编报说明的内容:
(1)编报范围、项目个数情况 (2)年初数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基
建投资实际支出情况 (4)在建工程情况 (5)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6)
结余资金占用情况 (7)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情况 (8)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基
建收入分成情况 (9)“拨改贷(专用投资室部分)”投资借款本息余额转国家资
本金的情况批准文号) (10)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到位、资金使用、
项目进展和出现的问题等详细情况做重点说明 (11)其它情况
6.决算会计报表由市国资局统一印制,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到市财政局指定
的地点购买。
十二、市计委、建委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截止到1999年12月10日,市财
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截止到1999年12月20日。请各单位在接到市计委、建
委的计划文件后,抓紧办理拨款手续。年终计划下达后来办理拨款的,结转下年使用。
十三、1999年度地方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将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查。
十四、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掌握进度,督促
检查。为了提高决算的编报质量,市财政局将对1999年度的基建财务决算工作进
行检查评比,考核办法按财政局财基[1997]17号文中规定的《天津市国有建
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考核办法》执行。对于领导重视,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
决算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做得较差的部门和单位将给予批评;对拖延不报决算的,
财政部门将暂停预算拔款。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布置所属单位的决算工作,确
保1999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