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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7]139号颁布时间:1997-11-13

     1997年11月13日 财预[1997]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矿主管部门、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222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由平时全额上缴中央 金库,改为按分成比例分别入库。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发 了《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315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缴库事项通知 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家资产的合法收益, 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征管工作补充经费。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变缴库办法后,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 仍为5:5,由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改为与按中央与地方按各半的比例, 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地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市地矿局将征收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收入,于每月15日前,将中央50%部分,用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的 加盖“标志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市财政局预算 处国税”;地方50%部分,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加盖有“标志章”的市 级“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局预算处地税”。(标志章附后)   四、缴入中央金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中央金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其他部 门基金收入类”项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核算;缴入地方金库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在市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各项基金收入”项下增设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核算。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地方的50%部分,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以后,市财 政局按年度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基金收支预算,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及时足 额缴库,支出按支出预算核拨的管理办法。   六、今年已缴入中央金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地方应分成的50%部分, 年终通过财政部结算返还。   七、其他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仍执行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发布天津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90号)。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改 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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