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养路费及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综[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3-25
1997年3月25日 财综[1997]13号
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435
号)和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
[1996]30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养路费及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收支管
理,现就养路费及城市道路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养路费
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由我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征收的养路
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二、市政工程局要积极组织收入,加强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的征收管理,
两项资金应单独核算,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与挪用。
三、市政工程局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
收入缴入国库,缴库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收入分别在基金预
算收入科目中的“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科目反映。
四、征收的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公路养
护和道路桥梁新建、改建及世行贷款国内配套,外资还贷。养路费和道路附加费
支出时由市政工程局报送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的原则及时予以核拨,养路费和道路附加费做为专项资金,收支结余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五、市政工程局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收支月报表。
报表一式二份于次月十日内报市财政局综合处和财税管理一处。
六、市政工程局每年年初应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的决
算和当年预算报到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年度专项安排。
七、加强对养路费和城市道路附加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征收部
门有截留、坐支、挪用等违反财经制度行为,将依据财经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的将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或
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