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
财外经[1994]19号颁布时间:1994-08-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财外经[1994]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
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再明确以下
几个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应积极争取境外资助培训费用,在未获得资助
的情况下,对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九十天以内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按本通知
的标准掌握。培训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零用费及公杂费按市财政局财外经(
1993)32号通知的标准掌握。
2、出国(境)实习培训在三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其境外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谈判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培训费应包括
的内容(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项目及金额),费用不得超过本
通知规定的标准。如因特殊情况而增加培训费的,属外专局批准资助的项目,须
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本市出国培训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4、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出国培训
归口管理部门和供汇部门办理核销报帐手续。报销时应出具一份培训费使用情况
的报告,报销凭单据并列出明细,实报实销。
5、出国(境)培训费应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出
国培训团组不得变相包干或私分培训费用,如有违反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
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附:外专发[1994]162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