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综[1997]78号颁布时间:1997-10-20
1997年10月20日 财综[1997]78号
各区县政府、各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和《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的有关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全市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
如下: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要按照
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
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
动进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的专项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
户。少数一次性、临时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
例或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性收入除外)都要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现有预算外资金帐户进行
限期清理。
五、在清理帐户的基础上,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
金融机构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款项,不能发生支出款
项。该帐户用于单位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暂存款项的核算。
“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不能发生收入款项。
该帐户用于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的核算。
六、各单位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需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外资金开户通知书”,银行部门方予办理开户手续。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部门或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各部门、单位也不得在非财
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七、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从其收入过渡户中
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市级各单位当月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于
次月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入市财政专户,区县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存财
政专户的时间、方式按区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原在非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预算外资金存款,全部划转到
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并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全部缴交
财政专户。
九、各单位需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时,由单位根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
的年度支出预算,按月向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支出所需款项从财政专户中拨入
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用
款时,可随时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拨款。
十、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各单位支出时,要本着预算外资金“量入为出,专
款专用”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支出计划及该单位预算内拨款情
况,合理安排各单位的支出,以实现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更好的发
挥预算外资金使有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划拨预算外资金,保证单位的正常用款。
十一、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单
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足额
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缴、截留、坐支和挪
用,也不得在非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转移预算外资金
收入,逃避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凡发现拖欠、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
收入或私设帐户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十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