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1]97号颁布时间:2011-08-11
各检查人员: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队伍建设,表彰和奖励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优秀检查人员评选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优秀检查人员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水平,加强执业质量检查队伍建设,表彰和奖励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优秀检查人员评选表彰工作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检查人员评选表彰活动在每年执业质量检查结束后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参加当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均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优秀检查人员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参与检查人员总数30%的比例选取。
第六条 评为优秀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保密、回避、廉洁等检查纪律;
(二)具有较好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服从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理解系统风险检查的涵义,并在检查中对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评价发挥一定的作用;
(五)能够对检查工作的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或在检查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第七条 北京注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担任检查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对检查组组长的评选,由北京注协按照检查工作底稿验收人员对检查组组长的评分高低,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对检查组组员的评选,由北京注协根据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成员的评分及评价,并结合检查工作中的表现,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九条 优秀检查人员初步人选名单经主管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北京注协向获得优秀检查人员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通报表彰,同时在协会网站及期刊上进行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