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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1号颁布时间:2003-07-29

     2003年7月29日 京政办发[200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 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国办发[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北京在较短时间内 有效地控制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取得了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在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 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在 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 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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