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 京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3]3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市级开发区,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
二、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将《紧急通知》及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各乡(镇)政府和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
三、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合理
利用和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健康
发展。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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