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免征部分行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文[2003]74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残文[2003]74号
各区县残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
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
现就做好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服务行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期限和标准
1、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
航、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等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免征5月1日至9
月30日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上述行业中的企业,已征收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
2003年按7个月的标准进行征收,具体免缴比例为41.67%,年计收标准为
5562元。
二、免征对象的认定方法
各区县残联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统计部门的“104报表”
填报的企业性质,认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业(企业)。
三、其他企业的减免
对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企业,各区县残联要本着“服务企业、实事
求是”的原则,按照市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工作
的通知》(京计综字〔1998〕0980号)的规定,由企业提出减免申请,经区
县残联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几点要求
1、各区县残联要充分认识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市政府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企业公示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理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标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为符
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办理免征手续,减轻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
3、对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其他企业,要深入企业
了解困难情况,既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又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及时为符合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缓手续。
4、建立防治“非典”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计月报制度。在防治“非典”
期间,各区县残联要认真填写《防治“非典”期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样式附后),并
自6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减免情况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市残联成立部分服务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公室,设在教育就业部,并设
立举报电话:63295850(白天),63295803(夜间)。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