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免收部分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3]98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京工商发[2003]98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
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
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工商系统免收部分行政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免收范围:从事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个体客运的个体工商户。
2、减免办法:上述的个体工商户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免收个体工商户管
理费。
二、企业年检费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尚未参加2002年度年检的企业,免收企业年检费。
三、集贸市场管理费
1、集贸市场范围: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审批,领取《市场登记证》
的各类有形交易市场。
2、减免办法: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免收全部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设立机构
市局设立免收行政性收费办公室,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由罗文阁副局长负
责,计财处、监察处、法制处、市场处、企个处、12315举报中心为成员。具体
分工是:计财处负责免收数字及有关情况的归集并报市财政局;监察处负责处理有关
社会举报;法制处、市场处、企个处负责有关免收行政性收费的政策解释;
12315举报中心负责将举报电话转送相关部门。
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免收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如对通知内容有疑义或对具体问题不清的,
应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反映。
2、上述收费免收后,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因免收行政性收费而放
松管理,影响工作。
3、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乱收费。对违反中央及市政府关于“非典”时
期免收政策有关规定的,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