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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时间:1998-06-29

     1998年6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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