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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宁地税函〔2016〕6号颁布时间:2016-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36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在征管系统内及时进行调整。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管理。对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要对其纳税申报期限及时进行调整。对年度内应纳税额超过10000元的,应按规定采取按季申报方式;对年度内应纳税额低于一季度申报额的,税务机关要予以退税或在下一年度予以抵顶。
  五、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也可自愿采取按季度分期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强行确定申报期限。
  六、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是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优化服务,抓好落实。自治区地税局将对各级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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