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宁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宁地税发[2001]6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实 行定率征收的报告》(宁会协发[2001]004号),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 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 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对其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事务所,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可比照此规 定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