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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142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陕地税发[2001]14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财政局、劳动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全 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现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每年要结合税款清缴工作,对各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具体办法另发)。   二、各缴费单位要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年终要自行汇算 清缴。对经各级税务、财政及社会保障部门稽查出的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除在规定时间内清缴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 法给予处罚。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自由职业者,劳务市场从业人员,异地转 入人员补缴等)和一些企业非正常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结算,在其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设立特殊 结算帐户,用于个人基本养老保除费的缴纳和职工流动基金转移等特殊结算,帐户资 金月结清,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特殊结算帐户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四、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特殊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陕 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税务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费专 用票据视同税收票据管理,实行交旧领新的办法。各地税局对于社保经办机构超范围 征收的行为,有权在票据发放的环节给予制止。要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加强票据管理。   五、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下称专用缴款书),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持《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 续,并将开户银行盖章后的《专用缴款书》记帐联送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 机构审核无误后,登记个人帐户和单位业务台帐。   六、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入库,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当地地税 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社会保险费预储帐户(实行银税一体化的缴费单位可不另设预储 帐户),专门用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结算。   七、各级地税、财政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征缴和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 失业保险费就地全额缴入省财政厅在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指定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 基金专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压库。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 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工作。   九、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年参保单位的统计年报及地税机关上年征收入 库数为主要依据联合下达。省政府将对社保费征缴任务完成好的地市给予适当奖励, 对没有完成任务的通过省财政与地市年终结算如数扣回,划入“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 险费专户”。   十、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各项规定,自 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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