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5日 陕国税函[2000]018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企业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894号)规定,西北电力集团公司1999年度向国家电力
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49号)规定,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向陕西省境内的所属企业集中提
取技术开发费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向西北各省区电力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总局授权后由陕
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集中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在
审批标准之内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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