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6日 陕国税发[2000]01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汇总缴纳储蓄存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市
国税发[1999]482号)收悉,鉴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机构设置及核算方法、
营业税缴纳方式及计算机系统实行帐务数据由分行计算中心主机集中管理的特点,为
便于西安市交通银行系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9号)第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为西安市交通银行系统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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