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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335号颁布时间:1999-11-24

     1999年11月24日 陕国税函[1999]3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9]705号)规定,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地 (市)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0%投 资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它及其地(市)级分公司在 1999年度、2000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1999年度向总机构汇总纳税年度为19 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 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如果在 1999年度、2000年度内由于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使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调查核实,并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 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地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27号)和省国税局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它要 求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及各地(市)分公司名称、地址一览表      名  称             地  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吉祥村68号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新民街二巷二号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宝鸡分公司    宝鸡市经二路164号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咸阳分公司    咸阳市乐育北路一号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渭南分公司    渭南市三贤路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铜川分公司    铜川市七一路103号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延安分公司    延安市中心街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榆林分公司    榆林市红山西路鼓楼办事处四楼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汉中分公司    汉中市南环路(电视台对面)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安康分公司    安康市兴安中路55号惠康宾馆大楼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商洛分公司    商州市北新街106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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