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摊销售费用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84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陕国税函[2001]8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摊销售费用的通知》(国 税函[2001]57号)的有关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无线分公司和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2000年应分摊的销售费用分别为 450万元和1400万元。企业按规定标准分摊的销售费用,准予按照对应项目计 入各自的销售费用在税前列支,超过规定标准分摊的销售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