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0日 市国税发[2001]116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税字[199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根据各分局、县国税局的具体执行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财税字[1996]8号第三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增值税专
用税票填开审核管理办法,由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把好“专用税票”的开具
关。同时配合计财部门认真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录入、传递工作,为出口退
税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莫定基础。
二、严格按照财税字[1996]8号第四条规定,按季对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
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当季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未抵扣完的税
款进行认真审核,办理退税事宜。杜绝企业既申请办理退税而对已征税款又延续抵扣
的情况发生。
三、退税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在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将申请退税有关资料(具体
包括企业退税申请、退税当期“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复印件)报送税政部门;
2、税政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请退税资料后,采用统一格式的“出口退税审核
工作底稿”(表式略)按季认真进行审核,同时填写《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
还审批表》(申报栏由企业填写,核定栏由基层税务机关填写),审核人、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分(县)局公章后,于当月2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3、经市局审核批准盖章后,由主管局计征部门办理退税事宜。
各局应对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加强退税审批
资料的档案化管理,按企业分类,年终归档成册。市局拟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创佳
评差”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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