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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40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陕国税函[2001]40号 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30号)的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 管理的陕西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西安市)和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2000年度上 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标准分别为4万元和10万元,该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 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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