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9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询问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1号)规定,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属于兼办电信业务,按国税发
[1997]161号文第三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