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4]60号颁布时间:1994-12-01
1994年12月1日 云财农税字[1994]60号
昭通、大理、西双版纳地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收购边销茶原料减
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盐津茶厂、下关茶厂、勐海茶厂
收购以的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按
照收购金额10%的税率计征农业特产税。今年已按16%的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
农业特产税,减按10%的税率结算,多征的可从以后应征税款中抵扣,同时仍随正
税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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