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财农税字[1994]45号颁布时间:1994-09-29
1994年9月29日 云财农税字[1994]45号
楚雄州财政局:
你局(94)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
多种形式,包括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等。”因此,对生产、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不交或少效税款的,财政征收机关有权
依法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并补征其未交或少交的税款。具体办法按我厅(91)云
财农税字第14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有些单位和个人以偷税为目的,在甲地按该地价格缴纳少量农业特产税后,
背着甲地征收机关将大量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往乙地销售进行偷税的,乙地征收机关在
查验中仍应按甲地征收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
定处以罚款或加收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第四章“税务检查”,同样适用于
财政征收机关。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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