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使用农业特产应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书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4]38号颁布时间:1994-08-17
1994年8月17日 云财农税字[1994]3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由于今年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的农林牧水产品产品税和原来征收的农林特产税
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品种多、工作量大,部分品种在收购
环节由收购方纳税,进入流通领域外运外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也很多,全国各地对查
补税农产品农业特产税较严格,尤其是广西、贵州等邻近省区都设有农业特产税征收
检查站,为更好地贯彻《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91
号),加强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和避免我省已税农业特产品在外地重复征税,为有
利于应税农业特产品销售和流通,现决定对外运外销农业特产品仍继续实行外运完税
证明书制度,有关规定仍按我厅(91)云财农税字第14号文执行以避免重复征税,
保证我省农副产品正常流通。今后各地在印制外运完税证明书时,将原来的“云南省
农林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书”改为“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完税证
明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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