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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8]112号颁布时间:1998-03-27

     1998年3月27日 云国税函[1998]112号   你公司《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及“预提费用”问题的请示》(建财字[1 998]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问题。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是经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试行的实际,你公司按规定计提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视 同工效挂钩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收尾工程预提费用问题。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你公司按规定预提的收 尾工程费用,对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当年可保留一定余额,但收尾工程完成后,实 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余额问题。鉴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都要跨 年度,施工企业的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不可能每年度大修理一次的实际情况,你公司按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在年末可保留部分余额,但在修理完成后, 应及时将多提的费用转入当年利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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