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69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云地税发[1996]16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纪检监察案件卷宗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现将《云南
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监察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管理规定
一、案件材料的整理
案件材料归档时分为主卷、附卷。把定性处理的主要材料装入主卷,其余有保存
价值的材料装入附卷。(案件材料较少时,可不设附卷)卷内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办案
程序,要有逻辑性和条理性。案件材料整理由五部分组成。
(一)上级组织结论部分
1.处分决定或批复;
2.审批记录;
3.审理报告;
4.审理审议记录;
5.审议小组审议及补充材料;
6.阅卷笔录;
7.呈报单位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本级组织讨论部分
1.处分决定或批复;
2.案件审批记录;
3.案件审理报告;
4.案件审理审议记录;
5.案件审理小组审议记录;
6.阅卷笔录;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汇报材料部分
1.见面事实材料登记表;
2.案件讨论记录;
3.谈话记录;
4.现场调查笔录;
5.立案登记表;
6.立案报告;
7.案件初查情况报告;
8.案件初查报告;
(四)本人交待及检查部分
1.经济退赔情况表;
2.处分或批复回单;
3.结案案件登记表;
(五)其他材料部分
1.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
2.举报电话记录;
3.税务监察移送表;
4.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二、装订卷宗
1.检查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如有遗失或不签名、不盖公章等材料,应设
法一一补正、补齐(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后再装订。
2.集团案件要按各违纪人在实施违纪中的地位,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讯问笔录。
一人作案、违纪多起的案件亦应按调查的先后顺序排列笔录。案件复查的亦可按各违
纪人或违纪行为分别立卷。
3.证人证言的排列既要注意时间顺序、又要注意其内容的证据作风,应将主要
证据放在辅助证据之前。
4.与案件有关,但无证据作用的其他材料应订入附卷。
5.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意见、干部和群众来信、座谈材料均应订入卷内。
6.主卷内正式文书只订一分,剩余的可装放卷底袋内备用。
7.对破损、残缺的材料要进行修补,在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或卷面大小不齐的,
卷页要加贴补纸。过大的要折叠整齐。装订前要剔除各种金属钉、以免锈蚀。要做到
卷册坚固、平整、内外整齐。
8.粘贴卷宗材料一律用胶水,不宜使用浆糊,各种文书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
写,不得用铅笔、园珠笔和纯蓝墨水、红墨水书写。
9.卷宗不宜订得太厚,木超过200页为宜,卷宗材料过多可依次另立分册。
10.填写卷宗、目录、页码要完整、准确、具体,字迹要清晰,目录要和卷内
的材料顺序相符合。
11.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完毕后,内勤人员要认真负责把错处改正过来,然后交
承办人审查才能归档。
三、监察档案管理
1、监察档案具有特殊的保密性,它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对监察档案
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监察档案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独立归档保存。从事税务
监察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守监察档案的秘密,不得
泄露案件涉及人员,避免打击报复案件的发生。
2、借阅监察档案必须严格程序和手续,经税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才能借阅,
借阅人必须签名登记。
3、借阅监察档案要有充分的理由,只有组织和工作需要才可以借阅监察档案,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凭借关系擅自借问或偷看监察档案。
4、符合借阅监察档案,只需阅知了解的,不能抄录;抄录能解决的不得复印;
复印能解决的不得外借。监察档案的借阅不得离开监察部门,并注意阅卷范围的人员,
严格阅卷时间。
5、泄露监察档案秘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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