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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98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云地税发[1996]19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 5)22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应挂牌并公告举报 电话号码。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使用税务稽查分局纳税档案调阅通 知,向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我省凡个人查补税额 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位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 00元)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四、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有 关人员在内的会审小组进行审理。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涉税案件在定案有困难时, 应当报经上级税务稽查分局审理后定案。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执行。其申:省、 地、州、市两级税务稽查分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可委托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 分局负责按上级局所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并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 告》及缴款书,罚款收据的复印件报送查处部门。   六、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规定及《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式样外,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另行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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