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4日 云财税政字[1995]12号
云国税增字[1995]1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
财政部财监字[1995]5号文明确“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
退税范畴……,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此精神也一并转知各地。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