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3日 渝地税发[2004]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快对代开票纳税人认定速度。严格按照总局“三
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力度,切实做好代开票
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大型运输企业,在确保税款征收到位、
发票开具规范、企业车船数量清楚并建立了车船开具发票台帐的前提下,可对运输企
业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船整体认定为代开票或自开票纳税人。各单位对这部分货运
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并报市局备查。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对执行不到位而少征的
税款应设法补征。对于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开具其他非抵扣联的货运发票(如重庆市公
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发票)也应按3.3%的征收率征收所得
税;对货运车船进行核定征收的,其所得税征收率相应调整为3.3%。
三、为解决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提供资料过于繁杂的问题,各税务机关在受
理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可只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类似合同的运输单据,以
及代开票纳税人证书。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空白处填写其
完税凭证号码。
四、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发票各栏目,加盖税务
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确保货运发票开具规范、准确,保证货运抵扣发票正常比对。
五、关于设立货运纳税人一窗式办公的问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纳
税人一窗式办公制度,即在一个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货运纳税人发票的开具、税款
的申报和征收、货运发票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的核对、上报等事宜。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要求,加强管理、
制定措施,提高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市局从2004年4月1日起,将对各单
位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
七、各单位在使用总局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
布的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市)级以上机关[含区县(市)级]为总局
规定的7位税务代码;对于需要在区县(市)以下或区县(市)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
采集的,其税务机关代码可在总局规定的7位代码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但必须保
证代码唯一和固定,并将新增的代码报市局备案。
八、总局对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软件发布
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和总局互联网上。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有升级版本的操作说明、
软件修改及问题解答,市局将及时下载供大家使用。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单
位应使用新的升级版本,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作废。请各
单位及时下载升级版本供纳税人使用,并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升级版本的辅导、培训工
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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