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402号颁布时间:2000-12-28

     2000年1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0]4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 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 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