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83号颁布时间:1997-09-10
1997年9月10日 重地税发[1997]28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9号文《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
依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
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
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
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