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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0号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29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4号文《关于对中国兵器工 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财税字[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 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 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 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 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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