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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04号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重地税发[1997]30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饲料工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但鉴于我市实际情况,1996年度我市饲料工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照顾的, 不再补征。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 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 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 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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