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82号颁布时间:1997-09-10
1997年9月10日 重地税发[1997]28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把税收工作重点转移到征管、
转移到基层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重庆直辖后的新形势,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地税函[1996]97号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
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加强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
一、凡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
缴纳的,可以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入库期限期满前三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填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审批表》,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及时按管理审
批权限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各区、市、县局审批。
二、纳税人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营
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延期缴纳税款金额超过2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
税超过2万元(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办理),车船使
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超过10万元的,由各区(市)县
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同时报送市局业务处和计财处备查。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
区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各局审批同意的,超过以上额度的税款,要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业务科和计财科备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以上规定的额度审批不跨年度的延期缴纳税款,就按
月按户汇总上报市局(表式附后),报送时间为次月七日前送达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和
计财处。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区、市、县局应按月按户汇总
于次月四日前报送上一级主管地方税务局计财科后,由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
方税务局计财科汇总并于次月七日前送达重庆市局计财处和有关业务处室。
按以上规定额度的跨年度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本意见所称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
定的入库期限次日起计算。纳税人同一笔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按本意见规定的权限、时间、范围审核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法定延期缴纳税
款期限内,免收滞纳金。超过批准期限不入库的,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因有特别困难需延期超过三个月的,各区、市、县
地方税务局应向市局报送该纳税人现状及困难程度的调查报告,由市局批复处理。万
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区、市、县局,由上一级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签注意见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复处理。
本条所指特别困难企业系指濒于倒闭边缘;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连续两个
月职工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
五、市地方税务局或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在收到审批表后要
及时签注明确意见后退还纳税人。
六、扣缴义务人和受托代征代缴人一律不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延期缴纳税款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机关如有
新的延期缴纳税款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类型 开户银行
延期缴纳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税款所属时间 申请延期期限 年 月 日前
延期缴纳
税款理由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税务所审核意见(签字): 区(市)县局审核(批)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局审批意见(签章):
主办: 处长: 局长: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批准后退还纳税人、税务所、区业务科计财科各一份。
2.本表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
附件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分户延期缴纳税款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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