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4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办发[1996]109号《关于印发市属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 重办发[1996]10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开展此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是全面起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
的基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现将《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1996年10月1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川
府发[1995]30号、市政府重府发[1995]183号、四川省人事厅、劳
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人事局、劳动局渝人发[1996]
24号文件规定,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
同合理负担,强制执行和从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在兼顾目前利益
和长远利益前提下,达到改变退(离)休费全部由单位统一包揽,毫无积累的现状,
逐步减轻国家及单位负担,切实保障退(离)人员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关系由人事局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含长期
临时工)。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1.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
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
(1)未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
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
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3)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
额与离退休费之和的25%缴纳。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并由
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如遇国家统一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从第二年起相应
提高征收统筹经费比例。
4.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
定执行。
5.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例,今后随着物价、退(离)休人员的增减和待遇
的变化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金的比例仍然执行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
规定的标准。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退
(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补充
保险金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
个人储蓄保险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记入个人帐户。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委托银
行视同工资性质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指定地点,按月直接将养老保险
费划拨汇缴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在银行
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按5‰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
保险基金专户。
(二)单位、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社会保险手册》,作为退(离)休时计发其退(离)休养老金的依据。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退(离)休费;
2.国家、省、市现行规定予以保留的退(离)休人员享受的有关津补贴。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
的待遇标准规定执行,以后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单位和社保中心的协议支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
险基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本人
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可依法继承。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存入银行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二)工作人员调动、单位建制发生变化,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发生撤销、合并
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移手续;
(三)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继
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投保期间死亡人员,将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五)工作人员未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由各单位自行批准退(离)休的人
员,由原单位支付退(离)休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以后,由市社保中心支付;
(六)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属市人事局隶属的代政府履
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给付,保值增值等项工作的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管理经费暂按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2.5%提取,由市社
保中心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预算,并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不计征税费;
(七)市社保中心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制
度,接受市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七、其它
(一)原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市社保中
心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待遇不变;
(三)投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或养老保险金领取情况,
所在单位和市社保中心应当提供方便;
(四)本试行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试行意见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