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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352号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重地税发[1996]35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 行。   一、对国有企业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佑后新增价 值部分,文到之日前未征收印花税的,一律缓征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从文到之日起,暂不征收印 花税。   三、房产税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规定 执行,凡今年应退库的税款,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 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 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 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 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 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 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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