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9]376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重地税发[1999]37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
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
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
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货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
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
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