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函[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重地税函[1997]6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
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