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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80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渝地税发[1998]18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 核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我局制定了《企业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 核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 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其发生的年度亏 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减免税期间也应连续计算弥补期)。在税务稽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 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企业年度亏损的含义和确认   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 终了后的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亏损 数额较大的企业或连续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调阅企业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 料,并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年度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弥补亏损的问题   经批准实行由行业、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年度 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行业、集团公司 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 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 业的所得额。   四、企业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中弥补亏损问题   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企业。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他企业产权,并使 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其中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 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 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 变更,具体包括股份转让,增资扩股两种形式。企业股权重组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 组,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 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五、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直接用于弥补亏损,若有剩余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 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和企业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 审核。审批权限为: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超过限 额的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万州、黔江代管县地税局由开发区审批后(不超过30万 元)报市地税局备案。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七、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   各区市县地税局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历年亏损年度数 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弥补亏损等情况。建 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制度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进行审核和管理的基础性工 作,是保证审核质量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因此,各区市县地税局要充分重视企业弥补 亏损台帐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为实现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的规范化管理打下 良好的基础。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1.重庆市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自印)(略)   2.重庆市地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表(自印)(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 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 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牛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 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 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 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 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字,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 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 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 等有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 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 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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