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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55号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14日 重地税发[1997]35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1997]286号“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由原油生产企 业代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你们依照执行, 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 财工字 [1997]28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物价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油品提价与农产品不能相应提价的矛盾,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收文后迅速转发给有关企业执行; 请农业部抓紧制定《油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后 下发执行。 附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油品提价与农产品不能相应提价的 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价格 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受柴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机 田间作业。为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加工国产陆上原油的炼油企业;征收 标准按加工国产陆上一档原油每吨 5元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实收实支管理。   为反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拨付情况,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 415款 “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 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 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和核拨分别使用以上收支科目。   四、价格调节基金由原油生产企业代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 缴,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价格调节基金在原油生产企业与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结算环节征收,原油加工企业 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随同原油价款一同列入成本费用;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价 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各原 油生产企业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报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 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将解 缴的数字填列在《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征缴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 收入”栏“油品价格调节基金”项内。   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油生产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 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 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承担农机田间作业的农机服务组 织。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根据上一年基金的实际缴库金额,于下一年 初分两次拨付农业部。农业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麦、水稻、玉米等主 要农作物上一年种植面积和机耕、机播、机收作业量,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商财 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 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中明确的农机作业任务 和补助资金数量,逐级下达到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 门以作业合同形式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服务组织。具体操 作细则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七、农机服务组织收到专项补助款后,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降低田间农机作业 费、柴油机排灌费等费用。具体的田间作业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补贴 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八、各原油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九、各原油生产企业应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滞留和占用。     十、各农机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 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利用率和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作业成本,有效控制农机作 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   十一、农业部除了向财政部、国家计委申请资金、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外,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报送价格调节基 金使用决算,并配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为了保 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按规定管理使用,日常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分别由财 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负责。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征缴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有关财政 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十三、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后如原油一、二档价格并价,将另行研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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