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91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渝地税发[1999]29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 [1998]51号)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加强征管, 加大稽查力度,取得显著成效,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对各级 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尚存在征管制度不完善,漏征漏管,纳税不实, 税款严重流失等问题,甚至对有的单位至今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针对上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是地 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职能,它对于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是人民 的公仆,又是社会的管理者,更应积极主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按照 税法规定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地税部门本身)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于提高 全民纳税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推进干部廉政建设,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加国 家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市局决定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 作作为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加强征收管理。   二、建立和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发的《重庆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重庆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渝 府发[1999]3号)和市局渝地税发[1998]218号、243号“关于核 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 的代扣代缴制度,凡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未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单位, 各地务必在1999年9月10日以前全部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辅导,严格征收管理,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应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 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个环节(包括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纳税项目,纳税申报,税款 计算,代扣代缴报告等)做到辅导到位;对重点单位,各级地税机关局、所领导要亲 自辅导。要对已代扣代缴或尚未代扣代缴的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未 按规定足额缴纳或没有征收的单位都要从今年1月1日算起按规定清理补征个人所得 税。对个别情况复杂、问题较多需要追补以前年度应缴税款的须报经市局批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 视此项工作,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措施得力。同时要保持同纪检、监察、人事 组织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 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制度的意见》(渝委办发[1999] 35号)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 作。市局将组织召开市级机关单位的宣传动员大会,推动此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 真正落到实处,市局还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