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按纯益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渝地税函[1999]13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现将《重
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纯益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方面的
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好对纳税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在贯彻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
馈。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纯益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预征适用对象
适用于以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应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1.应当
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
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3.会计核算不真实,不能按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出应纳
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按规定纯益率计算出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
所得额=生产经营收入总额×纯益率。
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行业纯益率幅度由市局统一制定(见附表),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可根据
各地实际情况,在市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纯益率标准。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的,税务机
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直接核定生产经营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税率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按纯益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如
果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各项收支单据齐全、核算真实无误,能够正确执行税法,真
实反映盈亏,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在次年三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改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过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
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两个月内进行审核和检查,对
帐务健全、核算真实,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企业,应对其申请年
度和以后年度改按查帐征收方式,如果发现以后年度有核算不真实的情况,应立即恢
复按纯益率确定应纳税额的预征方式;税务机关对核算不真实,不能准确反映应纳税
额的企业,也应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检查结算。对实行按纯益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不再执行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政策。
四、税款申报、缴纳时间
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款预缴
入库。
五、税款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税款及时征收入库,作好记录,对不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
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纳税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府及时了解、掌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纯益率超短20%以上
的,应在市局规定的幅度内作调整。纳税人也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帐簿、票证
等纳税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对有偷税等行为的企业,要按
照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
定具体操作意见。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定额预征纯益率核定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