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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71号颁布时间:2002-03-26

     2002年3月26日 渝地税发[200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企业整体资产出让,股权置换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否征 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定。   二、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而新成立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其资 金帐簿应当全额缴纳印花税。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对改制前已缴纳的印花税准予 抵扣,对新增加的资本金也暂免征印花税。   三、对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所形成的印花税暂免征收。   四、企业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 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我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资产 置换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11 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几个具体税政业务问题明确 如下: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 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 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在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 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以内的,市级企业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 认,区县级企业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对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一方不在重庆市范围的,另一方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须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2.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 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 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 的差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在不高于25%的,市级企业报重庆市 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区县级企业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 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有一方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确认。   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重组、整体出让、资产差额置换或股权差额置 换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给予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照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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