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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17号颁布时间:1998-07-11

     1998年7月11日 渝地税发[1998]2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   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按市局重地税发[1997]1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执行。即个人所得上述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 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储蓄和有利于银行广泛组织存 款,对一次中奖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或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 税。   四、关于有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购买有奖商品,不论什么形式,其奖励部分(包括奖励商品实物)均应按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销售单位负责代扣。   五、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问题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 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银行,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在国家 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不征税,超过部分的,应按规定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集资取得利息征税问题   企业职工从本企业取得集资利息,扣除6%的年利率后,就其余额征收20%的 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从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的征税问题   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支付给社员、职工的股金、红 利(系指社员、职工个人资本金取得的股金、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税前支 付给社员、职工的股息、红利或集资利息,扣除6%利率后,全额征收20%的个人 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城乡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利息的征税问题   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年利率在6%以内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以上部分应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农村信 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城乡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全额按20%征收个 人所得税。   各类财务公司比照此条办理。   九、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改制企业职工负债入股部分所分红利用于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偿还国有资本金 可不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清国有资产后,股东所分红利减去6%利息后, 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开临时劳务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税务机关开临时劳务发票,应分别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凡支付给个人,属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如设计、 咨询、介绍服务等)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   (2)凡支付给个人,属工资性质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适用税率为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属个体经营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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