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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渝地税发[1998]222号颁布时间:1998-07-11

     1998年7月11日 渝地税发[1998]22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调动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积极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的精神,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单列计划、单独考核、 单项奖励的制度,以保障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市地税局分配下达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直接对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 各区市县地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完成 市地税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要将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加强监督 检查和考核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地税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个人所得税的考核工作。市局成立个人所得 税专项考核领导小组,由刘支勤副局长任组长,包子川、邹凌嘉、吴希平副局长任副 组长,汪坤树、王勇、杨桥、潘秀明、贾云春、吴中兴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 税局个体处,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局专项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单 位签定责任书,对收入任务完成和征管工作做得好的区市县地税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个人所得税作为单项考核目标,同时纳入市地税系统目标考 核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地税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个人所得税征 管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六条 奖励基金按规定提取,专款专用。   第七条 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得50分;完成年度奋斗数的,得60分。   (二)每季终了10日内,按要求报送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并附 文字说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主要原因。(此项20分。 每季5分,其中:文字说明3分;统计表2分,错漏一项扣0.1分;不按要求报送 统计报表及文字说明不得分)   (三)按照市局要求对指定行业进行调查,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有一定新举 措(此项10分)。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此项10分)。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项经费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市局(此项10分)。   第八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地税部门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个人所得税考核工作, 并配备必要的干部具体办理日常工作。要精心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 决,促进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 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 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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