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46号颁布时间:2005-07-25

     2005年7月25日 琼地税函[2005]14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我省地税发票管理改革在全省范围内简并了发票种类,规范了发票的使用范围,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对应种类的发票;不属于营业收入的资金往来, 不得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局已于2004年11月下文通知停止使用《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 用发票》,同时取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管理的 通知》(琼地税征字[1997]164号),要认真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非经营性款项时,不再使用地税发票, 应使用其他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证。   三、各直属局应引导纳税人转变观念,依法正确使用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并做好 对《海南省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