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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162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琼地税发[1999]16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 以下意见: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下岗职工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我省各国有企业 及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免税范围:我省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一)代购蔬菜副食、大米和煤气;   (二)从事家庭教育;   (三)清理地下水沟;   (四)社区环境卫生服务。   三、办理免税的程序: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岗职工个人,持下岗证明及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所)办理确认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查后在下岗证上记录确认免税时间,并 加盖公章。   (二)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相关 人员下岗证明、身份证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临时聘请人员不做为计算指标)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减免税申请表”,然后按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审,符合条件的, 继续免税两年。   四、免税审批权限   (一)下岗职工个人申请免税的审批权在基层税务所;   (二)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免税审批 权和年审权在市县税务局(不含县级税务分局)。   五、对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兼营免税范 围以外的项目,在财务记帐时应将免税范围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开记帐,凡没有分开 记帐的,一律全额计征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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