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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琼财税[2004]780号颁布时间:2004-09-21

     2004年9月21日 琼财税[2004]78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 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 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 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 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 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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